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民初15111号之四
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五涌村望洪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147146F。
法定代表人:陈浩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觉规,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区沙太一路24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19T9Y。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春林,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富,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6.9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913.49元、保全费2,640.78元,共计6,554.27元,由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健华
人民陪审员  何丽琴
人民陪审员  郭俊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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