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民初15111号之三
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五涌村望洪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147146F。
法定代表人:陈浩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觉规,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区沙太一路24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19T9Y。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春林,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富,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粤1972民初15111号财产保全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的账号为64×××85的账户424,157.5元。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的账号为64×××85的账户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本院因本案对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的账号为64×××85的账户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健华
人民陪审员 郭俊威
人民陪审员 何丽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