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民初15111号
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五涌村望洪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147146F。
法定代表人:陈浩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觉规,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区沙太一路24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19T9Y。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价值424,157.5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4,15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健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