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10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林荣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1)粤1973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7月5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8313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S6××××号车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
本院(2020)粤1973执2971号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集建(1996)字第1900210260309之二号】,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1日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22之一的房产(房产证号为C××2号),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9日止,因上述土地及房产是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罗柱安共有财产,尚未析产确认份额,暂无法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能耀
审判员 梁 晨
审判员 莫芷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林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