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2民初954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东莞市兴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村长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兴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