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兴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兴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2民初954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东莞市兴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村长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兴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