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兴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东莞市兴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行审49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兴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村长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顺建(容)罚〔2017〕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关于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居委会华天路朝桂路至华信路段地块(宗地号:092123-W001)用地面积7998.74平方米的土地的处罚决定和第二项没收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居委会华天路朝桂路至华信路段地块(宗地号:092123-W001)用地面积7998.74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法强制执行顺建(容)罚〔2017〕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关于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居委会华天路朝桂路至华信路段地块(宗地号:092123-W001)用地面积7998.74平方米的土地的处罚决定和第二项没收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居委会华天路朝桂路至华信路段地块(宗地号:092123-W001)用地面积7998.74平方米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