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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某某、某某、东莞市毅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东莞市毅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6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原审被告:***,男。
原审被告:东莞市毅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路10号5栋201。组织机构代码为67137585-8。
法定代表人:钟华喜。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东莞市毅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民三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收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上诉状,并于2014年12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