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粤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粤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6113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古屋村东二区三巷11号,注册号:441900000244972。
法定代表人:古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光、卢志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粤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温泉南路33号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753972。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泳聪,广东德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钟,广东德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松山湖分局,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1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749162802L。
法定代表人:黎守宁。
被告: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5813893675。
法定代表人:欧阳南江。
被告: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莞龙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774014545D。
法定代表人:刘永定。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昭、郭雪茵,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见英,女,汉族,1940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第三人:袁桂珍,女,汉族,1959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第三人:梁远丽,女,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第三人:梁远星,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第三人:梁远创,男,汉族,1994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粤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松山湖分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三人彭见英、袁桂珍、梁远丽、梁远星、梁远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2022年2月25日,原告东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93.50元,由原告东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渭强
审 判 员  黄嘉琦
人民陪审员  冯志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