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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松原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前**哈萨尔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大洼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松原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松原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