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2民初725号
原告:*******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住所地****。
被告:松原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水利局,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靖****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松原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利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二被告已赔偿其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松原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