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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某某与松原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水利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2民初725号 原告:*******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住所地****。 被告:松原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水利局,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靖****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松原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利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二被告已赔偿其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松原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