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5835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芃,宁乡市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大道1号***中心4楼403-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市宁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金洲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一楼北侧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4元,减半收取3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建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