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165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居委会***大道1号***中心4楼40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工业大道18号一楼北侧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骏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9元,减半收取计42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 慧
书 记 员 刘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