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信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长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特54号 申请人:广东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信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1〕42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中,双方均确认长信公司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并按每月预付5000元工资、年底或离职时再一次性结算未发工资的形式支付***的工资。也就是说,***的工资情况可以在其工资流水中得到充分体现。但***却始终没有向中山仲裁委提交其全部工资流水。这直接导致了本案的部分事实无法查清,同时导致中山仲裁委采用了高于本案实际情况的工资标准来计算长信公司应支付款项的金额。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长信公司主张***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067.6元、离职前的月均工资为6741.77元,并有结算表为证。***亦确认结算表的真实性。在双方对结算表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中山仲裁委应依据结算表来确定***的工资标准,而不能适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况且,上述两份文件只是有个部门的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不能因为工资标准暂时无法查清就直接适用上述意见。 ***辩称,一、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工资标准之举证责任应由长信公司承担,长信公司未尽法定义务导致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中山仲裁委以社保基金关于建筑业工伤保险同期待遇核发标准作为***的工伤待遇计算基数,适用法律正确。二、***因工伤事故在人身、财产上遭受了莫大伤害和损失,长信公司没有为***参缴社会保险导致***无法及时得到社会保险救助已然违法,现长信公司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存在拖延时间、滥用司法程序之嫌。 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7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1〕425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长信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374元;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972元;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888元;㈣停工留薪期工资31940.27元;㈤护理费1950元;以上合计176124.27元。 ***于2018年6月26日入职长信公司,2019年8月26日在工作中受伤。2020年10月2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事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2020年11月11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并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16日及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28日。 ***主张其受伤前工资标准为9520元/月,长信公司则主张***受伤前工资标准为6067.6元/月,离职前工资标准为6741.77元/月。中山仲裁委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明确***工作期间及停工留薪期间具体收入水平,并参照社保基金关于建筑业同期待遇的核发标准7486元/月计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长信公司对中山仲裁委认定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存有异议,但是该工资标准属于事实认定**,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撤销的法定情形。并且,长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的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即使***未提供全部的工资流水,亦不能认定***存在隐瞒证据的行为。另外,长信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长信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长信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长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黎 妙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