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1575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东路**东华大厦6F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57263645。
法定代表人:龙剑聃。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56F。
法定代表人:姚卫星。
被申请人:广东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72835J。
法定代表人:天嗒。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追加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广东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9458.8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李国兵名下价值人民币139458.8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审判员  李知擎
原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