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道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波、赵银,分别系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天嗒。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塭丰、曹继勇,均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24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并非法律规定上的建设工程合同,从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上看,其应定性为承揽合同,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中约定有协议管辖条款,且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同有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显示,被上诉人据以起诉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涉及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现被上诉人作为上述合同中的承包方,向上诉人主张工程款,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条款,故不能成为本案的管辖依据。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健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秋萍
曹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