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72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海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岗太路3号(空港白云)。
法定代表人:袁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广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海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乐独任审理,并于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22.6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645.19元,由本院向其清退10,322.59元。
审 判 员 张 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宇飞
书 记 员 张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