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美食每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万佳实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民初30629号
原告: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揽月路8号自编一栋447-2房。
法定代表人:李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食每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北东街4号锦辉大厦三楼(自编)3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前波。
被告:万佳实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军民东路50号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左洪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鑫,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食每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食每刻公司)、万佳实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被告万佳实业投资(广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美食每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司与被告美食每刻公司之间签订的《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2.判令空调设备归我司所有及被告万佳公司不得阻扰我司拆除空调设备,如空调设备无法退回,判令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向我司支付工程款97000元,被告万佳公司对该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向我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项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上浮50%计算至两被告清偿之日止;4.被告万佳公司向我司支付空调设备使用费(按5000元/月,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暂计至2019年7月1日为8387元);5.确认我司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我司与被告美食每刻公司签订了《空调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我司为被告美食每刻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鹤边北路锦辉大厦三楼的办公室提供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服务及空调设备供应(简称空调设备)。合同签订后,我司已按约完成铺设天花铜管和辅材及全部空调设备进场,吊装完成10套天花机、10套壁挂机,但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尚欠付委托人工程款97000元。我司曾多次向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催告付款,但均未果。根据合同约定,在被告美食每刻公司付清工程款之前,我司安装的空调设备的所有权仍归我司所有,我司有权拆除并予以处置。同时,拆除空调设备的费用及产生的损失,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应予以承担。我司请求被告万佳公司配合拆除空调设备,被告万佳公司不同意且多次阻挠。综上,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美食每刻公司无答辩。
被告万佳公司辩称,1.我司并非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原告无权主张拆除空调设备,更无权向我司主张空调设备使用费。《空调工程承包合同》并未约定所有权保留,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已支付部分合同款项,原告主张拆除收回设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终止后案涉空调系统归我司所有。案涉空调设备不具有拆除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能性,原告应向被告美食每刻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我司无须支付空调使用费。3.退一万步而言,即便是我司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原告主张的标准也明显过高。另我司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支付占用费,但是并未能明确其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和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此外,原告第二项诉请中关于我司不得阻挠原告拆除空调设备的主张不属于审判应当审查处理的事项,而是在法院判决设备归原告所有之后在执行过程中予以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中“我司不得阻挠原告拆除空调设备”,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美食每刻公司(甲方)签订《空调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美食每刻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鹤边北路锦辉大厦三楼的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空调工程安装优惠总造价127000元;主工期为7天;合同签署后1-2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款项(即38100元),作为本空调工程购买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启动资金,同时要求乙方进场开始施工;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空调设备到场后的1-2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款项(即50800元),作为本空调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工程余款(即38100元);由甲、乙双方以空调及安装质量与机器系统的运行质量为依据进行验收。工程完工后,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验收,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仍未组织验收或者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仍未验收完毕的,视为甲方对工程质量及其他事项无异议,工程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若甲方未依约付清全部工程款的,乙方有权拆除并处置空调设备及材料,且甲方不得阻扰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万元,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
2018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就涉案工程发出《联系函》,主要内容为:我司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锦辉大厦三层,美食美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空调供货安装工程的所有工作,至今未能结清工程进度款,依据合同协议第八条之3项条款:若甲方未依约付清全部工程款的,乙方有权拆除并处置空调设备及材料,且甲方不得阻扰。因此,我司决定收回本项目提供的所有空调设备和材料,并终止本次合作与协议。同日,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在该联系函建设甲方审查意见处回应:广州美食每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锦辉大厦三楼空调系统进行拆除并收回。
后原告欲根据被告美食每刻公司作出上述回复意见拆除涉案工程中已安装的空调系统设备,现为涉案工程所在场地的出租方,即本案被告万佳公司认为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已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及工程款等问题,其已与被告美食每刻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场地所涉的包括涉案工程所安装的设备依约已归其所有,故未同意原告拆除涉案工程中安装的空调系统。
另查,2018年6月11日,在被告美食每刻公司未成立前,该公司股东丁**与被告万佳公司就涉案工程所在的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北东街4号锦辉大厦三楼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该场地用于经营餐饮招商培训,租期从2018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后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拖欠工人工资,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谢育熊于2018年9月4日向被告万佳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作为美食每刻公司法人代表,现在向万佳公司庄重承诺:在2018年9月7日20:00时之前结清所有员工工资,在2018年9月15日20:00时之前结清所欠应该支付给装修公司的工程款及所有债务。本人承诺若不能兑现,万佳公司有权在2018年9月15日之后解除与美食每刻公司的租赁关系,有权强制清场,并且万佳公司有权追偿美食每刻公司给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万佳公司有权没收美食每刻公司的租赁保证金冲抵给万佳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后被告万佳公司因被告美食每刻公司未依上述承诺书兑现承诺,已收回了上述租赁场地,并没收了场地内包括涉案工程所安装的空调系统在内的设施设备,将该租赁场地另行出租给了案外人使用。
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诉请第二项要求涉案工程设备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万佳公司支付使用费的依据是其根据涉案装修合同关于“若甲方未依约付清全部工程款的,乙方有权拆除并处置空调设备及材料,且甲方不得阻扰”的约定,认为根据该约定,其依法对涉案工程所安装的空调系统享有所有权保留。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美食每刻公司签订《空调工程承包合同》后,原告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涉案空调系统的安装,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却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因此于2018年11月15日向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发出《联系函》明确终止双方的承包合同关系,被告于当天作出同意的回应,故现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美食每刻公司之间签订的《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以与被告美食每刻公司签订的《空调工程承包合同》关于“若甲方未依约付清全部工程款的,乙方有权拆除并处置空调设备及材料,且甲方不得阻扰”主张其对涉案工程中安装的空调系统享有所有权保留。对此,从该条约定的内容和双方实际履行内容看,该约定是对被告美食每刻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主张其根据上述约定对涉案工程中安装的设备享有所有权保留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美食每刻公司虽在原告提出终止协议后,同意将涉案空调系统设备由原告拆除并收回,从被告万佳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被告美食每刻公司作出上述处置意见之前,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已就与被告万佳公司就涉案工程所在的租赁场地合同纠纷中,于2018年9月4日向被告万佳公司作出如未能在2018年9月15日前结清员工工资和所欠装修公司的工程款及所有债务的,其同意解除与被告万佳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并同意被告万佳公司对涉案租赁场地进行清场处理。而此后,因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因未兑现承诺,被告万佳公司已根据上述承诺对包括涉案工程中的空调系统等设备进行了处置。由此表明,虽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对原告作出同意由原告处置涉案空调系统的意见,但因此时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已对处置内容无权处分,故现原告要求涉案空调系统设备归原告所有,被告万佳公司不得阻扰其拆除空调设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无权主张涉案空调系统设备归其所有,但因在与被告美食每刻公司的承包合同关系中,原告已于承包合同解除前完成了涉案工程,被告美食每刻公司至今欠付原告工程款97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美食每刻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97000元及支付利息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利息从2018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因双方对利息标准计算并未明确约定,故本院依法认定上述利息的标准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万佳公司并非该合同关系中的合同相对方,原告要求被告万佳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原告对涉案空调系统设备并未因与被告美食每刻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及被告美食每刻公司的确认而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故原告要求被告万佳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的空调设备使用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被告美食每刻公司已对涉案空调系统进行了处分,被告万佳公司因此取得了该空调系统实际控制的权利,现原告要求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美食每刻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食每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签订的《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美食每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000元及利息(以97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5日开始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2元,被告广州美食每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録婷
人民陪审员  李仁洲
人民陪审员  陈少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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