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美食每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执1291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揽月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李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黎黎,系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美食每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北东街**锦辉大厦**(自编)**iv>

法定代表人:刘前波。

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美食每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0111民初30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昊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广州美食每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6295元,本案执行费为14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状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结果予以确认。鉴于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文宇

审判员  邓春竹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