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1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迈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楼5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0074786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38号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8669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迈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迈迩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3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迈迩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了《电视剧植入服务协议》,约定电视剧《赖猫的狮子倒影》中植入“华浔品味装饰”的广告内容。该剧自一开始就一直在苏州市吴中区穹窿影视文化产业园进行拍摄,而且,该剧中的“慕晚晴别墅”还是由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负责装修的,因此,对于合同“实际履行地是苏州市吴中区”这一点,被上诉人是知悉的,原审法院没有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地进行审核,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确实是苏州市吴中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视剧植入服务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该约定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合同中原告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迈迩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浅
钟炜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