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6507号
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38号508房。
法定代表人:夏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朱晶晶,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冲,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56元减半收取12828元,由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雅婧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廖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