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0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蓓,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38号508房。
法定代表人:夏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军,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泳沁,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浔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蓓律师、被上诉人华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泳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已完成验收涉案装修工程承揽结果的事实错误,由以下两点说明:第一,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第6小点“装饰装修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工程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验收”,那么根据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及竣工验收表的填写情况,可知华浔公司至今(截至开庭)未通知***其承接的装饰装修全部工程竣工需要验收。因为如果华浔公司组织了竣工验收,则在竣工验收表中对其做的不到位处是需要填写的。华浔公司在其《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华浔品味装饰家装施工规范-验收标准中的约定为双方关于案涉装修工程质量的要求。该附件的一,工艺流程中明确约定“工程验收-竣工并填写保修单,交付使用”,也就是说双方明确约定工程验收竣工之后必须填写保修单才能确认工程交付使用,但***的竣工验收表及工程维修卡都是空白的,故一审法院认定工程验收完毕交付使用,明显与事实不符。而案涉房屋也的确至今未有华浔公司交付给***使用,华浔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华浔公司提到的***更换了门锁等同于验收合格的说法尤其荒缪。《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甲方单方面更换门锁不让乙方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视为……”的约定是明确肯定了***作为业主是有权单方面更换门锁的,只是如果发生不让华浔公司施工人员进场的情况,才产生视为验收合格的结果。但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显示华浔公司的施工人员在***更换门锁后进出案涉房屋是自如的,没有碰到任何阻碍。华浔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2020年9月24日拍摄的视频足以证明这点。2、一审法院关于案涉房屋的装修质量问题事实上不足以支持要求华浔公司重做的认定是错误的。虽然华浔公司一直没有通知***验收并填写合同附件工程维修卡,但双方对于案涉房屋装修发生质量问题后应该如何处理是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比如瓷砖空鼓之类就是要返工,墙体发裂之后必须修补,电线短路和出现漏电必须更换修复。上述装修工程如出现这类问题,按照约定就需要返工重做。***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中已经根据国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理应采信,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对于本案,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审理。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的必要条件就是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案涉房屋由于华浔公司的原因在2020年9月29日双方还在就案涉装修工程返工重做进行协商,根本没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要求华浔公司承担每天200元的违约金直至竣工交付使用之日,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理应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另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这说明***签署的结算单与工程的竣工验收没有关系,只是对合同价款大的认可而已,不能作为***已经验收了案涉工程的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华浔公司辩称,一、华浔公司在案涉装修工程验收时已经将表给***确认,***也已经在结算表上的项目进行了确认,并且已经归还给了***。***在一审也确认了在华浔公司归还房屋给其当天,其启用了指纹密码锁。二、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5.4条约定,***在2019年12月27日签订了结算表,确认双方已经对工程实际进行了结算,已经支付了最后一笔款,应视为房屋进行了验收并且验收合格。三、工程没有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验收并且合格,***没有向华浔公司提出质量有问题的异议。***单方委托的公司,华浔公司对此不知情。***单方委托的行为违反了约定,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没有指出工程存在问题,也没有得出工程需要重做的结论。综上所述,***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浔公司继续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对***名下的“蓝色康园彩轩2014号”的合同约定装修工程进行重做;2、华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从2019年12月31日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每天违约金2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是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蓝康街23号2104房(以下称涉案房屋)的业主。***为了装修涉案房屋,于2019年10月12日以“发包方,甲方”名义与华浔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承包方(乙方)华浔公司,证件号码为9144010668766462XK;工程名称为“蓝色康园彩轩2104房”,工程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62号2104房;工程承包采取方式为“乙方包工、部分辅助材料,由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工程工期是从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工程预算造价为106472元;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50%,“水电前期完工并验收合格,泥水铺砖前”支付30%,“木工施工中,扇灰工进场前”支付15%,验收合格当天支付5%;乙方的责任如下:A、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B、对竣工验收后或虽未验收但甲方已经实际使用或接收该工程后保修期内发现的属于乙方施工安装的质量问题,乙方免费修理。C、乙方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常规造成的人员伤害,责任由乙方负责。D、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甲方物品损坏,乙方应予以修复或赔偿。E、由于乙方违反物业管理处规定所造成的罚款和赔偿,费用由乙方负责;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验收,甲方在两天内不验收,乙方可在自检并如实填写隐蔽记录后进行隐蔽,该隐蔽工作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予以承认;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隐蔽工程,应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的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者参加验收后不签字确认,乙方可自行验收并继续进行施工,该验收记录有效,若甲方要求复检,复检费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装饰装修全部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工程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三天内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验收,需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否则乙方视甲方验收合格,若另定验收日期,甲方应承认乙方第一通知时间为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看管场地的相关费用;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除顺延工期外,甲方应补偿乙方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200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预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工期相应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200元违约金;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或甲方单方面更换门锁不让乙方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的,视为乙方对施工的工程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甲方应付清全部工程款;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须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在甲方付清已施工工程款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任何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相关费用结算完毕后,双方可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等。《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有空白的《家装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竣工验收表》、《工程修理卡》。同日,***向华浔公司支付了首期工程款30000元,华浔公司向***开具了收款收据。同日,***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华浔公司工作人员,华浔公司接收涉案房屋开始装修。
***于2019年12月5日、12月23日、2020年1月4日向华浔公司分别支付工程款55000元、22000元、2500元。
2019年12月27日,***在华浔公司制作涉案房屋的《华浔品味装饰结算表》上签字,该表列明落款写明“本工程实际结算116500元”。《华浔品味装饰结算表》的大项项目有泥水项目、木制作项目、水安装、电安装、扇灰墙漆项目、总综合项目、打拆项目,还有搬运费、清洁费、管理费、工程意外险等费用。当日,***启用指纹密码锁。
2019年11月15日,华浔公司工作人员与***微信聊天,华浔公司工作人员问对工程施工是否满意,***回复说满意及下周要做水电。同月19日,华浔公司在装修涉案房屋过程中,华浔公司工作人员未在房间内安装水阀,房间外的涉案房屋水阀被人开启,致使房间入水并渗漏至楼下2004房,导致2004房电线短路、吊灯损环。同日,涉案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处向***发出《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2019年11月29日上午2104因装修违规,房内未安装水阀,水管无水龙头,水管暴露在客厅,整屋泡水,导致楼下2004,贵户在装修过程中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要求装修公司整改,水电重做,并对2004业主电路进行修理及赔偿。”2020年6月、7月,华浔公司委托涉案房屋装修的监理向***支付上述水浸事故的赔偿款项3400元。
***于2020年6月4日、7月3日、9月27日、10月8日、10月9日、10月10日、10月12日、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17日、11月1日、11月4日、11月20日,在大众点评网对华浔公司进行差评,并上图。
2020年9月29日,华浔公司(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如下:楼下漏水由洪工支付1000元(业主1000元由公司支付);隐蔽工程保修8年;现场扇灰卧室门顶、电视背景墙,修补;卫生间墙面砖、地砖美缝;卫生间淋浴大理石由公司支付;卫生间原铺地砖、墙砖瓷片(以原单据为准,由公司支付);卫生间友邦天花由公司支付;监理洪轩盛已支付现金3400元给业主;经双方协商,等乙方国庆后进场修理。
2020年10月19日,***向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申请公证。当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随同***来到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及小区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公证处于2020年12月8日出具(2020)粤广海珠第29918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是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2020年11月19日,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接受***的委托对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鉴定取证,进行了现场勘察、询证、拍照取证、资料对比后出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以下称《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如下:客厅:天花吊顶四处开裂未修补;公卫:天花铝合板未装;入户玄关:地砖一处接缝高低差[超1m];厨房:进门地砖拼缝大小缝及正前方地砖拼接缝大小缝;客厅:电视背景墙处地砖一处平整度4mm,卧室过道地砖一处平整度6mm,窗台处地砖一处平整度4mm/;右客房:进门处地砖一处接缝高低差[lmm];公卫:马桶管道处地面石材两侧破损;入户玄关:左侧墙面[强电,箱处],二处开裂,门口上方墙面粗糙,右侧墙面下方墙面一处修补,左侧墙面踢脚线三处空鼓,右侧[门套右上口]一处破损,烟道处墙砖二处破损[中间],左侧墙面中间二块墙砖破损[边角],一处墙砖拼接高低差,洗手台下水管道处墙砖一块破损,窗户俩边墙砖各一块边角破损,门套上方墙砖一块空鼓,左侧墙面冰箱位上方二块墙砖空鼓,左侧墙面冰箱位上方二块墙砖空鼓,左侧墙面8块墙砖空鼓,窗户顶部墙砖二块空鼓,右侧插座处墙砖一块空鼓;餐厅:前方墙面二处凹坑未修补,后墙梁上方墙面凹坑,后墙一处踢脚线空鼓;客厅:背景墙一处掉漆,右侧右侧粗糙,窗帘盒左侧墙面三处掉漆粗糙一处开裂,窗帘盒右侧上方一处粗糙,吊柜一边墙面掉漆,沙发背景墙上墙面二处凹坑,卧室过道上方吊顶墙面处有开裂,卧室过道墙面左前右方过于粗糙四处;公卫:窗左侧上方角墙砖一块破损,右侧墙面上方线管处墙砖一块破损,窗右侧墙砖中间一块空鼓,右侧墙面二块墙砖空鼓;左侧卧室:进门处内门套上方墙面修补色差,左侧边墙面开裂,窗户右侧墙面一处开裂凹坑,窗台下方墙面三处凹坑,窗台石内部[下方]孔缝未修补,窗台石下方踢脚线三块全空鼓;左侧卧室:右侧墙面梁处有碰撞,右侧墙面一处凹坑,左侧墙面两侧大开裂,左侧墙右下方踢脚线一块空鼓,窗台石内部[下方]孔缝未修补,窗台下方踢脚线四块全空鼓。
一审诉讼中,华浔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与***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的部分划线处内容不同,其他打印文字及手写文字内容相同。华浔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划线手写文字内容不同之处的内容如下:“承包方(乙方)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处为“承包方(乙方)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合同约定工程预算造价为。”处为“合同约定工程预算造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万零伍拾陆元(小写¥90056元)”;“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处为“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除顺延工期外,甲方应补偿乙方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预付工程款”处为“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预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工期相应顺延”;“由于乙方原因。”处为“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元违约金”;“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处为“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须提前/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在甲方付清已施工工程款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任何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处为“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任何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相关费用结算完毕后,双方可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一审诉讼中,华浔公司提交了一份在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后在涉案房屋内拍摄的视频,华浔公司说明拍摄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对该视频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工程施工合同》以***提供的版本为准还是以华浔公司提供的版本为准;二、***是否对涉案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三、涉案装修工程存在何种质量问题;四、对***诉求的处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工程施工合同》应以***提供的版本为准,理由如下:1、***《工程施工合同》多处条款处有手写内容,华浔公司并未对上述手写内容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述条款手写内容均是同一人的笔迹,由此证实手写内容的条款是原、华浔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2、***《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预算造价为106472元,华浔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预算造价为90056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预算造价与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基本相符,由此可以判断出原、华浔公司双方虽然签署了华浔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并未按该合同履行。3、华浔公司称***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多处条款处的手写内容是***自行添加,如华浔公司所述属实,双方签署合同后给***留存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划线位置处必然是空白的。华浔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在对应划线处划了斜线,华浔公司应当知道合同重要条款空白处应划线处理,由此一审法院对华浔公司的前述陈述不予采信。综上,华浔公司就其关于***自行添加违约条款文字的主张未能充分举证,一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华浔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以***提供的版本为准。***、华浔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从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应在验收合格当天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工程预算造价的5%);装饰装修全部工程竣工后由华浔公司通知***按照设计图纸、工程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因华浔公司原因逾期竣工,华浔公司应按每日200元的标准向***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于2019年12月27日在《华浔品味装饰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工程结算项目,并且当天收回涉案房屋,另于2021年1月4日向华浔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双方于2020年9月29日签订关于涉案房屋修理及其费用等问题的补充协议。虽然***没有在《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确认,但华浔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7日交还涉案房屋给***,***也在此后几天内向华浔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尾款,***认为华浔公司至今尚未完成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缺乏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华浔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装修完毕并交付承揽结果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三天内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验收,需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否则乙方视甲方验收合格”,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应在接收装修工程承揽结果三天内进行验收。***在接收装修承揽结果后几天内向华浔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在2019年12月30日前已完成了验收涉案装修工程承揽结果。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如前所述,***在2019年12月30日前验收了涉案装修工程,此后***未向华浔公司提出严重质量问题的异议,仅是在大众点评网对华浔公司就涉案工程质量给予差评,双方此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未反应涉案工程存在何种严重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华浔公司交付的装修承揽结果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已就该质量问题达成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就是由华浔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处进行修复并自行承担修复的修理费。本案中,***为了证明涉案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重作提交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虽然列明了多处问题,但《鉴定意见书》并未作出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重作的结论,即便该鉴定对象均是针对华浔公司交付的装修承揽结果,亦不能得出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重作的结论。假设华浔公司未完成补充协议约定的应修理项目,或华浔公司完成该补充协议约定的应修理项目后涉案房屋仍存在因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予以修理,***也仅能向华浔公司主张对涉案房屋装修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或评估质量问题对应修理工作量造价后主张华浔公司予以赔偿。***为了证明涉案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还提交了物业管理处向***发出内容为重做水电的《整改通知书》,该水电隐蔽工程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后才完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到场验收,***既未在华浔公司隐蔽前提出异议,亦未在验收涉案装修工程承揽结果时提出异议,且未能举证证明水电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重作,***举证不足,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不予认定涉案装修工程中的水电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综上,***主张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重作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不认定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华浔公司因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仅需承担修理的责任,无需承担重作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如前所述,***主张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重作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主张继续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对涉案工程进行重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虽然华浔公司承揽的涉案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到达需要重作的地步,***主张华浔公司按每天200元的标准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计付违约金,支持该诉求的前提条件为华浔公司尚未向***交付承揽结果或涉案装修工程需要重作,***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负担。***预缴了受理费813元,***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补缴受理费46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还查明: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第1.6条约定全部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价款,第5.4条约定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后当天甲方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
本院认为,根据***的上诉请求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在本案第二审程序中争议的问题是涉案装修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及涉案装修工程应否重做。
关于涉案装修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的二审争议问题。涉案装修工程完工后,虽然***没有在涉案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但***在华浔公司制作的涉案装修工程的《华浔品味装饰结算表》上签名,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的规范及习惯,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才能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且***与华浔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也约定全部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价款,故***在上述结算表上签名确认涉案装修工程的结算价款的行为,可以推断双方当事人已经对涉案装修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同时,上述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与***在结算之日启用涉案房屋指纹密码锁以接收涉案装修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华浔公司工程款,***在结算后付清工程尾款等事实和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的事实存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2019年12月30日前已完成了验收涉案装修工程承揽结果的审查意见,理据充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对此提出上诉,但并无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装修工程应否重做的二审争议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补充协议,***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涉案装修工程水电隐蔽项目在涉案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处发出水电整改通知后完工等事实和证据,认定***对涉案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重做的事实举证不足,华浔公司因涉案装修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仅需承担修理责任的审查处理意见,理据充分,阐述详尽,符合逻辑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本院需要说明的是,涉案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此后华浔公司应当承担的合同或者法律义务是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故上述涉案补充协议及《鉴定意见书》所反映的涉案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工程质量保修问题,在双方确定保修项目及维修方式后,由华浔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因此,***诉请华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涉案装修工程进行重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对此提出上诉,但并无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庞智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亭利
书 记 员 林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