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1651号
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兴群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4MA0AWKEE9E。
经营者:郭翠平,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闫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10911313XX。
法定代表人:朱国芝,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丽莎,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兴群租赁站与被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兴群租赁站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滦平县虎什哈镇兴群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8.00元,减半收取2654.00元,由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兴群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刘景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