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民初2947号
原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闫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10911313XX。
法定代表人:朱国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静雅山庄10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5403731X5。
法定代表人:周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后,原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00.00元,减半收取计469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19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先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静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