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4135号
原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闫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朱国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和,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双滦区。
被告:***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凤凰御景B-D03幢2单元303、3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全,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