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2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德汇大厦A座1303。
法定代表人:朱国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丽莎,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平县高新产业开发区内兴城道2号。
法定代表人:钟继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镓,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广民,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县。
上诉人**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熙酒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4.00元,减半收取24722.00元,由上诉人**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亚秋
审判员 祝宝森
审判员 孙琳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