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履安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履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时代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23862号之一
原告:广东履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付常山。
委托代理人:史果乐,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黎明时代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区。
法定代表人:赵阅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履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黎明时代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履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保全费3460元,由原告广东履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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