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4527号
申请人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中的存款643 678元。申请人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中的存款643 6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欣宇
书 记 员 李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