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润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霸民初字第2395-1号
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天祥路水榭花都12号商住楼C-03号。
法定代表人简广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润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高丽铺村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路口。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树木、草坪损失、路牙石、工人人工费用、车辆运输费及税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
二、原告不再向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损失。
三、诉讼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