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润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霸民初字第2395号
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天祥路水榭花都12号商住楼C-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润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高丽铺村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路口。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润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润瀛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2日5时30分,被告***驾驶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辛开路开发区协和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处理情况不当,驶入公路中心黄线北侧的非机动车道内,与公路中心黄线北侧的路砖、树木相撞,撞毁路砖及绿化带,致无法修复。此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协和道绿化工程由我公司承担养护工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树木、草坪损失、路牙石、工人人工费用、车辆运输费及税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511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请求没有意见。我尽最大所能进行赔偿。我是事故车辆的司机,***是该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唐山市丰润区润瀛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辩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愿尽最大所能进行赔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投保期间为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3日,第三者责任险两份,主车保额100万,挂车5万元,都有不计免赔;我司需要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及营运证是否合法有效,以便核实我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我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润瀛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被告***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损伤树苗清单一份;
绿地养护协议书一份,证明我方的主体身份;
现场照片一组,共8张。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5时30分许,被告***驾驶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霸州市辛章开发区协和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霸州市辛章开发区协和道10KV221东辛二线协作区支线25号西处,***处理情况不当,驶入公路中心黄线北侧的非机动车道内,与沿公路中心黄线北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起、**超相撞,与公路中心黄线北侧的路砖、树木相撞,致使车辆受损,公路中心黄线北侧的绿化带受损,致使行人***、***、**起死亡、行人***受伤,构成死亡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起、**超无事故责任。霸州市辛章开发区协和道公路中心黄线北侧的绿化带由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养护,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将受损的树木、草坪、路牙石等予以更换、修复。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均认可原告养护绿化带的损失为20000元。庭审后,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保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绿化带损失18000元,原告不再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润瀛运输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被告***驾驶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系被告***,被告***是被告***雇佣的司机,车辆挂靠在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润瀛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主车保额1000000元、挂车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书面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起、**超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驾驶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主车保额100万、挂车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对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因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均认可原告养护绿化带的损失为20000元,故本院认定原告养护绿化带的受损金额为20000元。原告与被告***、***在保险范围外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润瀛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带损失费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在保险范围外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润瀛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678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或邮寄至霸州市法院立案庭)。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
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