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616号
原告:象山万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产业区城东工业园望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芦蔡北路2018号。
被告:常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东路88号。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文昌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高隆湾旅游大道西侧中南森海湾小区A1-618。
被告: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8号16号楼2层。
被告:广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溪秀路6号之一。
原告象山万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文昌分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文昌分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珈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