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2765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43号3号楼10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5838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该公司人事行政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行政专员。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广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黄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