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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民峰运输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8民初19874号 原告:南通民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道秦西村社区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溪秀路6号之一。 原告南通民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峰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苏宁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广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铁公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公鸡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民峰公司申请撤回对佛山苏宁公司、铁公鸡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中铁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峰公司向本院提出并固定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公司、**公司共同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民峰公司通过背书的方式收到铁公鸡公司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158803405720200831714481268,出票日期2020年8月31日,到期日为2021年3月31日,出票人为佛山苏宁公司,收款人为中铁公司,背书人为中铁公司、**公司、铁公鸡公司,票据金额为10万元,汇票为可转让汇票。到期后民峰公司向出票人提示付款,出票人以追索待清偿为由拒绝付款,故民峰公司在追索期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民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运输合同、订单截图、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明铁公鸡公司向民峰公司支付款项的理由以及民峰公司已向铁公鸡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 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汇票背书转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案涉票据各项信息,汇票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3.起诉及立案记录,证明民峰公司在追索期内即2021年9月提出本案诉讼。 中铁公司、**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中铁公司书面辩称,不同意民峰公司诉请。一是案涉票据的到期日为2021年3月31日,民峰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间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二是民峰公司明知佛山苏宁公司欠付中铁公司工程款以及大额商票未付等情况,依旧自愿接受该商票,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鉴于中铁公司、**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民峰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民峰公司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现涉案票据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状态,确认系持票人在票据付款期内进行了提示付款后遭拒,故原告作为合法的持票人,可在被拒绝付款后向出票人、背书人等行使追偿权,追索的范围包括汇票金额以及到期日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故对民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铁公司提出的两点答辩意见,经查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连带支付原告南通民峰运输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