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1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莲商初字第2674号
原告:浙江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浙江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