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2292号
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临商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N7J6CXR。
法定代表人:韩玉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1117857。
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锋,山东希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大华,山东希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7元,减半收取计6253.5元,由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
人民陪审员 陈继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