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组织机构代码06049777-6。
法定代理人:米某,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组织机构代码:60111178-5。
法定代表人:崔国强,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石家庄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河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将8214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