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4执恢4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石家庄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811房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石家庄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冀0104执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鹿房权证上庄字第××号)一套。现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上述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鹿房权证上庄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