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泰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执保2199号
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东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泰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泰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东泰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812474.2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泰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812474.2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