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4969号之二
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汉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莉瑶,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婷,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廖志辉。
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易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翁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