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5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70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294807。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东平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1539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均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被上诉人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经上诉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31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3.12元,由被上诉人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7.21元,上诉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5.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准予免收,上诉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8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区晓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