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5执3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东平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先锋,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9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650元。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的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车辆档案,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上述的执行情况,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05执35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