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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欧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1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康,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欧,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司燕,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国,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源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307号3101房。
法定代表人:刘锦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4-8号二层2F1。
法定代表人:杨泽棉,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喜,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萍,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7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中,**提交了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8]1550号)和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穗劳鉴[2019]012495号),以证明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四级。广东源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粤7101行初2419号】,以证明其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已经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即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四级。广东源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提交了受理通知书和起诉状,以证明其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提出行政诉讼。本案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审应查明涉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基本事实,重新审理。据此,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7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年 亚
审判员 崔利平
审判员 乔 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晶
曾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