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林芝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05民初19994号
原告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被告林芝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谧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镇,被告宇丰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欧妍倩、容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芝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原告、被告宇丰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与被告宇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时,已将被告林芝城出具的《委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申明》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存入合同原件中,可以认定原告、被告宇丰公司对于被告林芝城的申明内容是知悉并认可的;根据被告宇丰公司提交的建设银行工人工资专户账号发放明细、授权书、支票存根、收款收据等证据,被告宇丰公司已将原告支付的款项在扣除发票款项后转交给被告林芝城指定的收款人,且原告提交的工人出具的收款凭证中也均载明是原告代被告林芝城付款,故可以认定被告宇丰公司在本案工程中只作为接收被告林芝城的委托向原告提供劳务发票、转交工程款的角色,被告林芝城为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的实际承包方。 原告作为发包方,在诉讼过程中对本院提出的多个事实问题未能作出明确回复,对于被告林芝城如何进入涉案工程、原告如何采信被告林芝城的身份、原告如何分包工程、原告为何同意将被告林芝城的申明作为合同附件、为何工人的收款凭证中未载明被告宇丰公司、为何要多付款项、为何没有扣留工程款等问题,均未能作出明确、合理的回答;原告主张其代被告林芝城垫款,但未保留与被告林芝城的任何书面沟通记录或函件往来记录,与常理不符;且原告在主张工人停工闹事、原告已代垫工人工资款项的情况下,原告非但没有扣留被告林芝城的工程款反而向其多付了工程款,原告仅以“财务审核不仔细”作为解释过于牵强,与常理不符,且不符合权利受损人自我保护的特征。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闭环,且有多处不合理之处,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请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广东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原告。 2018年2月5日,广东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宇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华建[2018]项承004号(H001)},约定甲方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乙方负责,工程名称为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119号,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改造工程,建设规模为6432平方米,主要施工内容为对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改造地下消防水池,泵房,临时板房,对运动场、舞台、升旗台、排水沟等进行改造,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以上项目的劳务分包内容;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劳务承包造价(含税)总额为2646337.06元,乙方以总价包干形式完成本工程所有劳务工作;甲方在工程结算(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扣除相关税费及代垫费用后与乙方办理结算;甲方按乙方完成工程进度情况,按完工合格工程量比例支付95%劳务费用,如无违规等情况,余款待工程完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甲方若发现乙方拖欠民工工资,有权在拨付工程款时再预留置拨款额的5%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按甲方文件规定执行,由甲方各相关部门审批后视工程具体情况分阶段无息返还给乙方;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根据合同及税务有关要求提供有效等额发票;合同工期为180天;甲方责任、权利:5.2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工序搭接,根据验收规范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质量要求;5.5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对乙方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计划、综合治理、文明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指出和纠正安全质量问题;5.7如乙方在施工期间未能按甲方施工计划要求组织足够劳动力进场施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组织劳务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对甲方组织进入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仍属乙方派遣;5.8定期对乙方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资发放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指派施工管理人员监督乙方对工人工资的发放,如出现拖欠工人(民工)工资的情况,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代为扣留或代发工人(民工)工资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乙方责任、权利:6.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向施工总承包人负责,保证组织足够数量的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质量管理人员及熟练工人(并身体健康)投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更换,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6.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6.6指派陈庆生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条款及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进度等事项,作为安全生产及消防责任人承担管理及责任,对派驻项目的劳务作业人员承担管理责任;乙方必须按时每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必须完善工人工资发放签收制度,工资表必须由工人亲笔签收,每月的工人工资发放签收表交甲方备案存档,若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则视作甲方位于,甲方有权代乙方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计收发工资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罚金,所需款项在乙方的工程款内扣除,乙方必须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6.8乙方必须按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办理社会保险,发生劳资纠纷和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等。该合同第四页备注附件一:《委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申明》。原告并未提交上述申明,被告宇丰公司予以提交。根据该《委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申明》,载明“致广东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人作为贵司的中标项目(项目名称: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的项目负责人,本人已于2018年与贵司签订《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华建-2017-外-C-024,合同约定由本人提供30%劳务发票。现本人委托贵司与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该项目《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华建[2018]项承004号(H001)},以人民币2646337.06元作为本项目劳务承包造价,由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按税务有关要求向贵司提供有效合法等额的劳务发票。本人已知悉,对以上合同的内容已详细了解和同意遵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劳务组织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生活福利、差旅费、教育、培训、安全、工伤、赔偿等),均由本人承担。贵司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协议条款的概念、内容、责任条款、收费标准以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原告称被告林芝城是在承建该工程后,自称有劳务公司,原告便与被告宇丰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原告表示其与被告林芝城此前没有经济往来,附件的申明书是被告林芝城对被告宇丰公司提供的保证书。被告宇丰公司对此不予确认。经释明,原告未提交编号为华建-2017-外-C-024的合同。 被告宇丰公司签订时间为2018年2月5日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其中被告宇丰公司为甲方,林芝城为乙方,约定:工程名称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总承包,工程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119号,合同金额2646337元,发票类型3%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范围为工程主合同范围内劳务分包,劳务合作内容为劳务作业,合作期限180天;乙方根据作业项目需要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中,有关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事项均由乙方与作业作业人员双方自行协商;乙方根据作业项目,按照计件或计时的包工方式,与作业人员协商工资标准;每月根据作业人员完成的工作量,给作业人员结算劳动报酬,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办法支付工资;如乙方拖欠人员工资发生纠纷,应及时妥善处理,控制事态扩大;劳务合作用以甲方与工程总承包签合同的劳务分包工程总造价款按1.8%管理费用(含企业所得税)收取;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4、按规定给作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进行岗前必要的教育培训,并承担所需费用;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要依时足额支付;6、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协助解决劳务管理的有关问题;违约责任:5、乙方保证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上诉、投诉等,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其他约定:1、甲方与工程总包单位于2018年2月5日签订的《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华建[2018]项承004号(H001)】》作为本协议书的有效文件,其约定劳务承包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乙方必须遵守执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劳资纠纷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单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等。原告对该协议书不予确认,认为是两被告之间的协议,与其无关,不能约束原告。 被告宇丰公司提交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的《确认书》,载明“根据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项目实际承包人林芝城要求,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所确认的人员为林芝城自行招聘的劳务作业人员,由此所产生的个税、社保、费用、纠纷等均由项目实际承包人林芝城负责。确认人员见附表(附表有林芝城签名)”,该确认书落款处有“林芝城”签名字样。被告宇丰公司提交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的《确认书》,载明“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人林芝城前往贵司收取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款3096.85元。并同意贵司通过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该工程款。该项目提供的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成本发票产生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由本人和受托人连带承担。委托贵司将本次工程款转账给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原告仅确认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的《确认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对原告没有约束力,且认为被告林芝城与被告宇丰公司为挂靠关系。 被告宇丰公司提交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6日的《授权书》,载明“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本人林芝城因工作需要,现授权周利钊为我方办理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总承包工程款收支业务,请给予办理,为盼”,该确认书上有“林芝城”签名字样。2019年12月20日的《确认书》,载明“致广东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本人林芝城因工作需要,现授权任维为我方办理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款收支业务,授权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现本人确认撤销下个贵司于2018年2月6日出具的授权周利钊工程款收支业务的授权书”,该确认书上有“林芝城”签名字样。被告宇丰公司提交《关于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项目提供履行劳务合同凭证告知函和及时发放项目工人工资催告函的复函》,载明“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我司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贵司《关于提供履行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项目劳动合同凭证告知函》,我司积极配合了解项目实际情况,并且和公司指派人员傅建明和项目负责人林芝城深入沟通,鉴于林芝城和贵司的特殊关系,三方一致同意由项目负责人林芝城积极配合贵司解决,暂缓复函。201年12月23日再次收到贵司《关于及时发放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项目工人工资催告函》,至今为止,我司收到贵司拨付劳务款包括(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共279.58万元全部支付给林芝城,有关劳务款支付单据手续全套在12月20日提供给贵司委托人傅建明。该项目劳务合同内容及相关责任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林芝城自负盈亏。项目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工资、法律责任等)均由林芝城承担。”。原告仅确认复函的真实性。 原告称2019年起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多次闹事,故代垫工人工资;原告提交了《付款明细》、《收款收据》、《承诺书》、银行回单、《工资明细清单》、《债权确认书》、《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外墙班组点工工人工资表》、《工资签收表》等。上述证据的落款时间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部分签收表及工人工资表上有周利钊、任维、雷军军、林飞、何发平等人的签名,载明项目名称为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银行回单中:有多笔转账给林芝城、任维、雷军军的款项备注为借款。原告称之所以备注为借款并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是出借款给被告林芝城支付工人工资。《债权确认书》为同一格式,仅姓名、身份证号码、时间段、工作性质、金额为手写部分,其余内容均一致,均有载明“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项目”、“收到广东省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林芝城支付”内容。本院询问原告“既然债权确认书是原告出具的统一格式,为何不要求明确代垫主体是被告宇丰公司”,原告回答“因为项目一直是被告林芝城在跟进,所以原告的现场管理人员也认为工程是被告林芝城负责”。原告主张垫付工资数额为1546882元,其中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11月26日支付的金额合计为717468元,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支付的金额合计为829414元。 被告宇丰公司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向工人工资专户账号44×××87发放工资的记录,时间从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均载明工程名称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x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转账金额合计为963887.5元,工人姓名包括:雷军军、林飞、何发平等。被告宇丰公司称工人账户及数额由被告林芝城提供,该工资账户由被告林芝城操作,被告宇丰公司根据被告林芝城录入的人员信息及金额进行转账。被告宇丰公司提交向周利钊付款的支票存根、收款收据、广州银行转账记录等,其中被告宇丰公司通过支票存根+收据方式向周利钊支付了1694548.12元;被告宇丰公司通过广州银行账户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1514593.12元。原告提交《21笔直接付款凭证清单》及银行回单,拟证明从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11月27日向被告宇丰公司支付了2778480.94元。被告宇丰公司确认该金额,认为其收到该笔款项后,支付了1694548.12元给被告林芝城指定的收款人周利钊,支付了963887.5元给工人工资专户,剩余的120045.32元属于管理费及代开发票的税费。 本院庭审中,原告作出如下陈述:2019年12月因工程一直未能完工,我方自行寻找工人进行施工,我方派员工任维、付建明到场协助推进,支付给任维、付建明的款项是由二人支付给现场的工人的。我方明确认为被告宇丰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方,被告林芝城是项目负责人。施工工程中的工人不清楚来自于哪个被告,2019年12月后有部分工资是我方自行联系来施工的。被告林芝城没有向我方提供挂靠协议、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其与被告宇丰公司的关系,只有《委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申明》。我方从业主方承包工程后,是被告林芝城主动找到我方要求承接工程,我方要求被告林芝城找有资质的公司来签订合同,被告林芝城就找了被告宇丰公司来签订合同。(问:既然被告二是主动表示要承接项目,被告宇丰公司也是被告林芝城介绍来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表示不清楚工人的来源,原告也没有审查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如何得出被告宇丰公司是劳务分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答:我方如何采信被告林芝城的身份、如何与被告宇丰公司签订合同,代理人不清楚。(问:上次庭审2020年8月20日原告代理人对本案的多个事实已表态不清楚,今日开庭2020年10月10日距离立案已有4个月时间,庭审所问的问题均未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代理人是否坚持主张对本案事实不清楚?)答:代理人不清楚。(问:原告方除了与被告宇丰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向被告宇丰公司的付款外,还有无证据证明被告宇丰公司履行了管理工人、监督施工、发放工人工资、安排工人生产设施等劳务分包的义务?)答:没有。(问:原告代垫工人工资之前和之间,有无发函给被告宇丰公司要求其履行发放工资、管理工人的义务?)答:有,但没有作为证据提交。代垫工资是出于维稳的目的,当时来不及发函。(问:原告主张被告林芝城为项目负责人,有无保留与被告林芝城沟通协调的书面证据?)答:没有,只有口头协商记录。(问:原告要求返还的款项除了代垫工人款还有什么款项?)答:还有超出劳务承包总价的差额。(问:多付款的原因?)答:财务审核不仔细。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其认为工程实际承包方为被告宇丰公司,认为被告宇丰公司与被告林芝城之间为挂靠关系。原告确认2019年12月之后的工人是原告自行联系进入工程的。
驳回原告广东华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03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谧
书记员 彭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