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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鑫钢铁(惠州)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03民初1968号
原告:汉鑫钢铁(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赛格假日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观寿,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圆,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惠阳区淡水承修三路二巷****div>
负责人:邱玉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雁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黄田岗iv>
法定代表人:何惠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雁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汉鑫钢铁(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东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汉鑫钢铁(惠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观寿、被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雁强、陈鸿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庭审结束后,原告因其他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鑫钢铁(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汉鑫钢铁(惠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70元)。
审判员  梁东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朱瑞仙
书记员肖志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