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3民初1994号
原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惠州市河南岸黄田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X。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南,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东县欧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惠东县******边三桂地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5XY。
法定代表人:蔡某1。
被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442************015。
被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442************018。
原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欧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受理。现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68元减半收取计14684元,由原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 滢
人民陪审员 王伟雄
人民陪审员 林亮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 助理 温惠珊
书 记 员 林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