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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与惠东县茂安运输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23民初42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三猛,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惠东县茂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惠东四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惠东县茂安运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惠东四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粤132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惠东县茂安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粤13民终216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017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8年4月23日,原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惠东县茂安运输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惠东县茂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东县茂安运输有限公司、***、惠东四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惠东县茂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受理费10798元(原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5399元,由原告广东粤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400元,由被告惠东县茂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