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民初7609号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基起重吊机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华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勤,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宇村。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基起重吊机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艺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基起重吊机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基起重吊机出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基起重吊机出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计1072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基起重吊机出租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崔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