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誉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2执保104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路320号2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77Q04。
法定代表人:魏建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誉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327国道北,兖州区污水处理厂西(山东炬德机械公司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EMCD86E。
法定代表人:历红研,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历红研,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在执行保全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誉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历红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6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