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7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路320号2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77Q04。
法定代表人:黄良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辉成,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娟,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罗治国、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湘0581民初737号民事裁定,冻结武冈市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罗治国、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工程款450000元(中央新城二期)。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冈市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罗治国、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工程款450000元(中央新城二期)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茜
代理书记员  杨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