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737号
申请人:刘彬华,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
被申请人: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路320号2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77Q04。
法定代表人:黄良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刘彬华与被申请人***、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彬华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武冈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及***的防水工程款中的450000元。申请人刘彬华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单号为:6030217046×-000)提供担保。案外人武冈市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其公司对刘彬华申请冻结其公司应支付给***、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央新城二期防水工程款中的450000元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彬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冈市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工程款450000元(中央新城二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周茜
代理书记员 杨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