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40号
原告: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路320号2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77Q04。
法定代表人:黄良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成,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松茂,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蔡典维,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威,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冈市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庆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808959672。
法定代表人:邓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宪,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冈市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22年4月18日收到原告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原告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冈市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10元,减半收取7205元,由原告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燕
人民陪审员  李迪军
人民陪审员  杨琴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桂花
代理书记员  许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